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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维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9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02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1日颁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原第八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原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股东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股东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3原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六名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六名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4原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主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5原第一百二十四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6原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四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7原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8原第一百三十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9原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一)至

(六)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至(六)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一)至(六)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原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11原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12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提名人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13原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二)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如独董因此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4原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5原第一百三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6独立董事行使前条所列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行使前条所列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使前条所列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前条第(一)、(二)项职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同意。行使前条所列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前条第(一)、(二)项职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同意。行使前条所列第(一)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7原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在上交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5、发表独立董事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前述(四)-(六)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事项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5.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18原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19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管理公告事宜。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管理公告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20原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
原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工资总额、本部员工绩效薪酬、工资总额清算方案等人力资源核心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法规定为“制定”章程指引为“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工资总额、本部员工绩效薪酬、工资总额清算方案等人力资源核心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 (十六)决定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公司合规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并对其有效性实施总体监控和评价;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21原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2原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23原第一百八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原第一百九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25原第一百九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26原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以上通过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在董事会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27原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条款序号因本次修订发生变化,依序调整。章程内容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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