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深圳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0,000股,并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0,957,14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9,637,66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319,477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471名,持有限售股共计2,360,5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6%,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2,360,523股,将于2024年1月2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各配售对象承诺所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配售对象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360,52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2,360,523 | 0.56 | 2,360,523 | 0 |
注: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明细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2,360,523 | 6 |
合计 | 2,360,523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深圳威迈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深圳威迈斯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深圳威迈斯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威迈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