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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奕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本制度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依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披露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八条 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以本制度作为行为规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或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保密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因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 媒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 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 适当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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