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大科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疆和泰热力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业务合作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新疆和泰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热力”)提供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三倍标准由借款方支付出借方借款利息(3倍LPR),借款利率按年计算,若同年度LPR变动的,以实际公布日核算当年的利率;若借款周期内3倍的LPR借款利率低于年化10%时,自此时借款利率按照年化10%计算;自3倍的1年期LPR高于年化10%时,借款利率按照3倍的LPR计算。借款期限为五年,自实际借出日开始起算。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用于和泰热力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新疆和融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融热力”)以及和泰热力的股东上海耐格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耐格华”)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下的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财务资助是公司基于在新疆乌鲁木齐地区拓展供热托管运营、供热投资运营、转供热等业务谋划,延伸公司主营业务产业链,公司拟与和泰热力在分户热计量系统业务、趸售热量业务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上述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涉及的借款等相关事宜。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疆和泰热力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8BJEN6T
3、成立日期:2019-04-24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高峰
6、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一巷华旗龙湾5幢201号商铺
7、注册资本:3,000万元
8、经营范围:包括热力生产、管输与供应服务;计算机技术信息咨询。销售:电力、热力节能设备、隔热防腐材料、机电产品(专项审批产品除外)、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上海耐格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3,000.00 |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79,420,799.17 |
负债总额 | 182,071,569.78 |
净资产 | 97,349,229.39 |
项目 | 2023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75,701,167.41 |
净利润 | 159,759.53 |
11、关系说明:公司与和泰热力不存在关联关系。
12、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前,公司未对和泰热力提供过财务资助。
1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泰热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担保方1
名称:上海耐格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翔路58弄1号9层908室成立时间:2012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谭春莉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
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海耐格华持有和泰热力100%的股权,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营正常,具备担保履约能力。
(二)担保方2
名称:新疆和融热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77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28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时间:2005年8月8日经营范围: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节能管理服务;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五金产品零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线、电缆经营;物业管理;防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和融热力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营正常,具备担保履约能力。
四、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借款方):新疆和泰热力有限公司
2、乙方(出借方):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丙方(担保方):上海耐格华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担保方):新疆和融热力有限公司
4、借款金额:10,000万元
5、借款期限:5年,自实际借出日开始起算
6、借款用途:用于甲方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借款利率及结息方式: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的三倍标准由借款方支付出借方借款利息(3倍LPR),借款利率按年计算,若同年度LPR变动的,以实际公布日核算当年的利率;若借款周期内3倍的LPR借款利率低于年化10%时,自此时借款利率按照年化10%计算;自3倍的1年期LPR高于年化10%时,借款利率按照3倍的LPR计算。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年(12个月)结息,结息日为借款出借日每满1年(12个月)时为结息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核算支付乙方届时结息日的借款利息。
8、甲乙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要求甲方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证明、资料及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不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应按期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9、业务合作约定:双方在分户热计量系统业务及趸售热量业务领域进行长期深入合作;趸售热量合同履行不以甲方是否归还乙方的出借款为前提条件,无论甲方是否归还乙方的出借款,甲方均应履行。
10、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还款时结清支付乙方借款本息。
11、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乙方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借款利率按4倍LPR计算,直至本金偿还时止;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足额清偿本金、利息的,逾期超过10日的,则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偿还加速到期,乙方有权一次性要求甲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12、连带责任担保:丙方及丁方同意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本次财务资助明确约定资金用于和泰热力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会使公司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出,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2、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积极跟踪监督借款方日常生产经营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3、担保方上海耐格华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和泰热力系上海耐格华全资持有,资产质量较高、行业前景良好,担保方和融热力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具备担保履约能力。
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新疆和泰热力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业务合作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董事杨立新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对新疆地区供热行业状况不熟悉,无法作出专业的判断并发表意见,故弃权。
董事黄立甫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对新疆地区供热行业状况不熟悉,且对拟开展合作标的企业的资信情况无法做充分核实了解,无法对本事项作出判断并发表意见,故弃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基于在新疆乌鲁木齐地区进行主营业务拓展,延伸主营业务产业链,并在分户热计量系统业务及趸售热量业务领域进行深入合作的考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