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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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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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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8、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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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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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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