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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且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其他成员由总裁选任。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筹备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章程等事项前应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的限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发出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战略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时,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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