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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及参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等过程中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八)如果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部重大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3项发生交易时,报告义务人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履行报告义务: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中,第3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且第4项发生交易后,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四)重大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上述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上述3-4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参加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以及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或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报告义务人均应履行报告义务。

(五)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1项所述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已经按照前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0、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1、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2、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3、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公司或者其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5、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业绩预告、盈利预测及修正情况;

3、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9、公司发生或签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新专利获得授权;

12、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7、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18、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有明确金额规定外,本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三)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准确、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股东发生或签署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口头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或邮件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对外披露。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第十五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门为重大信息管理和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接收、汇总、整理、分析及对外披露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由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公司将通过必要的法规和知识培训,以帮助全体高管人员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产生、交流、传递、告知和披露职责的相关人员树立起主动、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信息的意识,包括安排上述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者,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违纪处分。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等监管处罚的,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或保密协议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调岗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包括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立即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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