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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8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年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会议并签发会议文件。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离任董事同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党委工作部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党委工作部为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提供委员会审核提名人需要的基础材料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会议记录等。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协助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形成决议后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 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委员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各方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新选举或者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之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相关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表决。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可不受本条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对议案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视为通过,且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对于不能形成决议而又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分歧并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基于筹备、参加、列席委员会会议而知晓未经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所有人员,应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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