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管理层及年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上述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以及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密切关注该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第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如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