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三条 本制度的薪酬方案的确定参考以下因素: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2、体现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
3、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 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4、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结合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每位独立董事每年的独立董事津贴为100,000元(税前),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薪酬或享有其它福利待遇,独立董事
津贴按月度发放。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按照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基本工资和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同时担任了公司其他职务的,其薪酬以最高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公司不再另行设置兼职津贴、补助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