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一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0号)同意注册,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兰德”、“发行人”或“公司”)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诺思兰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诺思兰德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向交易所报备的《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1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即不低于13.4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认购邀请及投资者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并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6.31%。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06,071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30,000,0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向北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即17,121,66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北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北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
(五)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0,799,997.43元,扣除发行费用6,915,994.99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23,884,002.4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
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上限(即23,080.00万元),未超过向北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即23,080.00万元)。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北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为做市库存股,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若以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子公司产品等产品间接认购参与本次发行,需认可并承诺“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符合向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及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和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并结合公司情况将拟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由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080.00万元(含本数)。
2023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二)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2023年10月30日,本次发行经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1月2日向北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确认函》等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报送的《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共计有105名投资者,具体包括截至2023年12月29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14家;证券公司32家;保险机构2家;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37家。
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105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股数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内容。
自2024年1月2日(T-3日)报送发行方案并启动发行后至竞价簿记开始(2024年1月5日9:00)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6名新增认
购对象表达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向后续表达了认购
意向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上述新增的6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罗杰 |
2 | 李克伟 |
3 | 周海虹 |
4 | 魏巍 |
5 |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6 |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北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配售股份的具体规则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4年1月5日(T日)上午9:00-12:00期间,在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共有27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申购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代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32 | 500.00 | 是 | 是 |
2 |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50 | 500.00 | 是 | 是 |
3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33 | 2,650.00 | 不适用 | 是 |
14.05 | 3,150.00 | ||||
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00 | 500.00 | 是 | 是 |
13.80 | 600.00 | ||||
13.50 | 700.00 | ||||
5 | 朱小华 | 13.99 | 2,700.00 | 是 | 是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6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7 | 2,300.00 | 不适用 | 是 |
7 | 罗杰 | 14.88 | 500.00 | 是 | 是 |
8 | 谭先伦 | 16.50 | 2,970.00 | 是 | 是 |
9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14.50 | 500.00 | 是 | 是 |
10 | 付美红 | 14.06 | 1,100.00 | 是 | 是 |
11 | 朴哲 | 16.40 | 1,000.00 | 是 | 是 |
12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48 | 500.00 | 不适用 | 是 |
13 | 深圳市红筹投资有限公司(代深圳红筹和谐1号私募投资基金) | 14.49 | 550.00 | 是 | 是 |
13.99 | 600.00 | ||||
13.48 | 640.00 | ||||
1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35 | 1,400.00 | 不适用 | 是 |
14.35 | 1,700.00 | ||||
13.93 | 2,000.00 | ||||
15 | 鑫诚源雨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鑫雨资本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49 | 500.00 | 是 | 是 |
16 |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49 | 500.00 | 是 | 是 |
17 | 周海虹 | 13.79 | 500.00 | 是 | 是 |
18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4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16 | 500.00 | 是 | 是 |
19 | 李克伟 | 14.50 | 800.00 | 是 | 是 |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50 | 500.00 | 是 | 是 |
14.30 | 2,200.00 | ||||
14.08 | 2,300.00 | ||||
21 | 宁波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盛颐和创新药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25 | 510.00 | 是 | 是 |
22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78 | 500.00 | 是 | 是 |
13.68 | 1,000.00 | ||||
13.58 | 1,500.00 | ||||
23 | 魏巍 | 17.02 | 5,000.00 | 是 | 是 |
15.02 | 6,000.00 | ||||
13.52 | 9,000.00 | ||||
2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80 | 1,500.00 | 是 | 是 |
14.30 | 3,300.00 | ||||
2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99 | 850.00 | 不适用 | 是 |
14.29 | 1,580.00 | ||||
13.48 | 1,580.00 | ||||
26 | 訾守先 | 13.68 | 500.00 | 是 | 是 |
13.58 | 500.00 | ||||
13.50 | 500.00 | ||||
27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4.33 | 2,800.00 | 不适用 | 是 |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所有参与报价的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以上27份《申购报价单》中有效报价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发行数量为16,106,07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0,799,997.43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6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谭先伦 | 2,072,575 | 29,699,999.75 | 6 |
2 | 朴哲 | 697,836 | 9,999,989.88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93,161 | 8,499,997.13 | 6 |
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46,755 | 14,999,999.15 | 0 |
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8,918 | 4,999,994.94 | 0 |
6 |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代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48,918 | 4,999,994.94 | 6 |
7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05,024 | 22,999,993.92 | 6 |
8 | 魏巍 | 4,187,020 | 59,999,996.60 | 6 |
9 | 罗杰 | 348,918 | 4,999,994.94 | 6 |
10 | 李克伟 | 558,269 | 7,999,994.77 | 6 |
11 | 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48,918 | 4,999,994.94 | 6 |
12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348,918 | 4,999,994.94 | 6 |
13 | 深圳市红筹投资有限公司(代深圳红筹和谐1号私募投资基金) | 383,810 | 5,499,997.30 | 6 |
1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86,322 | 16,999,994.26 | 6 |
15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953,942 | 27,999,988.86 | 6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6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6,767 | 1,100,071.11 | 6 |
合计 | 16,106,071 | 230,799,997.43 | - |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注册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向北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获配对象的出资来源情况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单》一并提交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关于发行对象备案、关联关系及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情况
1、关于发行对象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私募
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XY591;其管理人为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4436;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嘉兴金长川肆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VN389;其管理人为北京金长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651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深圳红筹和谐1号私募投资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W0141;其管理人为深圳市红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2489;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20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6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90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9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诺德基金浦江100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共5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产品编号分别为SSN786、SZG960、SZH894、SZF328和SZW745;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产品编号为SB1724;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登记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谭先伦、朴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魏巍、罗杰、李克伟、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综上,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备案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2、关于本次获配对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材料时均已做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关于本次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相关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材料,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所有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
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4年1月10日17:00,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4年1月15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4)00000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4年1月11日,中泰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603,773.58元(不含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剩余募集资金。2024年1月15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4)000002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经审验,截至2024年1月11日止,诺思兰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30,799,997.43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5,994.99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884,002.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106,071.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07,777,931.44元。
经核查,本次发行缴款和验资过程合法、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向北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竞价、定价、配售过程、缴款、验资和投资者相关核查符合《注册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及向北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管理细则》《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员:
崔振国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丁邵楠 王作维
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