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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兰德: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430047证券简称:诺思兰德公告编号:

2024-001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0号)同意注册,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106,071股,发行价格14.3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30,799,997.43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保荐费(不含税)6,603,773.58元后,公司共收到募集资金224,196,223.8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1月15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4)00000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8110701012502696715224,196,223.85药物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生物工程新药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业化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200000119540001394970720.00药物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北京农商银行永顺支行龙旺庄分理处20000005093370.00药物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81107010133026967070.00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合计224,196,223.85-

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无协议签署权限,故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其上级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无协议签署权限,故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其上级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行龙旺庄分理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出现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违约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应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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