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永达股份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证监许可[2023]185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2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05元。
截至2023年12月6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6,805,438.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194,561.53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2月6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51912号”《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按照《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65,333.79 | 35,000.00 |
2 | 生产基地自动化改造项目 | 11,308.50 | 11,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17,619.46 |
合计 | 106,642.29 | 63,619.46 |
三、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实施进度,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合同的, 根据合同规定确认采用票据方式支付。
(三)办理票据支付业务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四)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并定期抄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票据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五)公司相关部门在使用票据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皓月 张贵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