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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4-001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要求,于2024年1月16日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一的“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生产项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二、募投项目“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情况

2023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生产项目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增一处实施地点。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光伏等新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光伏”)为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截至目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69号11,263.71万元
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锦程路8号

三、募投项目“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英诺光伏、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月16日,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元)用途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五洲支行1596303010212170,265,779.86仅用于公司“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11050398291001659410.00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英诺光伏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39829100165941,截止2024年1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2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

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晓斌、孟祥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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