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机认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未经审批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资产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并按照《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付款事项的审批应根据公司要求下放至控股子公司。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予以处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