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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公司信息的对外报送事项,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公司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对前述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此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向相关知情人说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至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知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等;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相关资料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公司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第十三条 公司及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外报送、提供上述资料的,须经所在单位分管副总或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五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等各类官方文件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向对方发送《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4),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二十一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二十五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附件1: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及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名称: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1、内幕信息登记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关联关系(例如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中机认检,证券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向贵单位/您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您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您以及接收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您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您及知悉本公司上述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人员,如违反《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贵单位/您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等情形的,本公司将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您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贵单位/您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3.本单位/本人确认已知悉、理解《保密提示函》的内容,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保守所知悉的上述文件材料与所涉及的内幕信息,否则,由本单位/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所在单位与贵公司关系岗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人、使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清单序号材料名称数量
经办人员签名:日期:
部门负责人意见: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日期:
董事长审核: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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