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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如需)。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明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销售产品、商品;

2、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5、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6、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3、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2、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外的以董事会名义或者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

1、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如需要),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或监事会公章。

2、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控股公司董事长或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

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四)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根据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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