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与费用第三条 发放津贴的人员范围: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津贴与费用的人员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津贴标准为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事项后研究制定。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玖万贰仟元(92,000元)整(含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按季度发放,发放前由公司统一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标准代扣代缴。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参与公司相关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按公司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