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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与合规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审计与合规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与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与合规部的管理工作,审计与合规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若干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审计与合规部可临时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与合规部的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进行审计;

(九)落实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安排,牵头组织全面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合规事务,指导和协助各控股子公司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十)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

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与合规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与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部每年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且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与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合规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二)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第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合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并确定内部审计小组成

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审计与合规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保存期为10年。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与合规部负责人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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