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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

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

市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有效联

系,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按照公司制定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的流程等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送。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

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除外);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

子文件;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述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 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要求其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内部流程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第一时间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证券事务部,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证券事务部,同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证券事务部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事务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流转流程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各部门

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和其他证券事务部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五)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网站或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

息,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证券事务部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纸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

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

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

信息,公司依据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公司因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

行适当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

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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