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4,887,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7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4,872,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东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876,753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8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04%;反对10,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