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形,全部议案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月1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段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潮忠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320,70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18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952,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7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68,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4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股东)共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78,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1.00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93,309,409 | 98.6509 | 4,010,500 | 1.3489 | 800 | 0.0003 | 通过 |
2.00 |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97,147,309 | 99.9417 | 172,600 | 0.0581 | 800 | 0.0003 | 通过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 结果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2.00 | 《关于补选第 | 16,204,661 | 98.9413 | 172,600 | 1.0538 | 800 | 0.0049 | 通过 |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宇光、李勇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