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函
我们作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董事候选人姚海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颜延先生的提名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参考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供的评估意见,我们未发现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情形。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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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
白 华 独立董事 | 李飞龙 独立董事 | |
缪 军 独立董事 | 徐华翔 独立董事 |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