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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蓝盾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和监管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和监管函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广发证券提供的资料。

广发证券按照《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广发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纪律处分和监管函内容

(一)纪律处分

2024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蓝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出具《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32号),对蓝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绵阳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3号楼B311室;

柯宗庆,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柯宗贵,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赵庆伦,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任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景丽,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柯宗耀,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郑燕,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计机构时任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

黄泽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

余曜青,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涛,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蔡镇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陈文浩,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

冯明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詹桂彬,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万元、16,470.95万元、7,911.56万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万元、16,470.95万元、7,911.56万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

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蓝盾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蓝盾退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中经电商董事柯宗贵,时任董事兼中经电商董事赵庆伦,时任财务总监景丽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经电商时任董事长柯宗耀,经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组织安排相关人员通过虚构电子券码业务、加油站合作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是蓝盾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经电商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郑燕,经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知悉并直接参与中经电商财务造假,是蓝盾退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蓝盾退时任董事黄泽华、余曜青、张越,时任独立董事周涛、蔡镇顺,时任监事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盾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

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中经电商董事柯宗贵,时任董事赵庆伦、时任财务总监景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耀,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监郑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泽华、余曜青、张越,时任独立董事蔡镇顺、周涛,时任监事陈文浩、冯明强、詹桂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柯宗庆,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柯宗贵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赵庆伦、景丽、柯宗耀、郑燕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监管函

2024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李德桂、魏树华和李根森出具《关于对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号),具体内容如下:

“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79%、33.74%、8.33%。上述行为导致蓝盾退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李德桂于2012年8月至2020年3月任蓝盾退董事会秘书、副总裁,魏树华于2009年至2020年3月先后任蓝盾退财务总监、副总裁,李根森于2019年7月至今任蓝盾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二、本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和监管函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广发证券将严格按照《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和监管函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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