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24-00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
村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94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93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人数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637,769,453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44,886,080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92,883,37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 62.755954 |
总数的比例(%) |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701472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5.05448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公司独立董事屈文洲先生、董
事吴世农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马蔚华先生因身体原
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局秘书李小溪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陈向明先生、朱德贞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达正浩先生及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陈明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局董事吴世农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白照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A股 | 1,244,843,880 | 99.996610 | 42,200 | 0.003390 | 0 | 0.000000 |
H股 | 392,883,373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637,727,253 | 99.997423 | 42,200 | 0.002577 | 0 | 0.0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A股 | 1,244,883,980 | 99.999831 | 2,100 | 0.000169 | 0 | 0.000000 |
H股 | 392,883,373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普通股合计: | 1,637,767,353 | 99.999872 | 2,100 | 0.000128 | 0 | 0.00000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选举曹德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517,221,645 | 92.639513 | 是 |
3.02 | 选举曹晖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503,433,803 | 91.797646 | 是 |
3.03 | 选举叶舒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611,653,142 | 98.405373 | 是 |
3.04 | 选举陈向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605,501,348 | 98.029753 | 是 |
3.05 | 选举朱德贞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422,009,765 | 86.826004 | 是 |
3.06 | 选举吴世农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1,581,716,105 | 96.577458 | 是 |
4.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选举刘京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1,519,813,539 | 92.797771 | 是 |
4.02 | 选举薛祖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1,617,082,765 | 98.736899 | 是 |
4.03 | 选举达正浩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1,617,082,765 | 98.736899 | 是 |
5.00、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5.01 | 选举马蔚华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1,596,850,527 | 97.501545 | 是 |
5.02 | 选举陈明森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1,596,850,525 | 97.501545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代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 |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董事薪酬的议案 | 648,272,943 | 99.993491 | 42,200 | 0.006509 | 0 | 0.000000 |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0 |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3.01 | 选举曹德旺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598,691,185 | 92.345704 |
3.02 | 选举曹晖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569,437,647 | 87.833464 |
3.03 | 选举叶舒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626,700,529 | 96.666033 |
3.04 | 选举陈向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624,161,582 | 96.274410 |
3.05 | 选举朱德贞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549,261,319 | 84.721347 |
3.06 | 选举吴世农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 608,484,460 | 93.856278 |
4.00 | 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的议案 | ||
4.01 | 选举刘京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579,155,933 | 89.332470 |
4.02 | 选举薛祖云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627,638,055 | 96.810642 |
4.03 | 选举达正浩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 627,638,055 | 96.810642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
参见本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7)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禄生、郑锦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4年1月17日
? 报备文件
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