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选举曹德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选举曹晖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聘任叶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何世猛先生、陈居里先生、黄贤前先生、吴礼德先生、林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小溪女士为公司董事局秘书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何世猛先生、陈居里先生、黄贤前先生、吴礼德先生、林勇先生、陈向明先生及李小溪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关工作经历,接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上述人员具备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提名和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董事局选举曹德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局选举曹晖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叶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何世猛先生、陈居里先生、黄贤前先生、吴礼德先生、林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陈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李小溪女士为公司董事局秘书。
独立董事:
刘京 薛祖云 达正浩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