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证券代码:837403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Hubei Kangnong Seed Co., Ltd.(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553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二零二四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董事长方燕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覃远照、彭绪伟、金长春、胡开文和郭春燕承诺:
① 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
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④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 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⑥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⑦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⑧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⑨ 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进行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⑩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实际控制人方燕丽、彭绪冰亲属方明和熊风华承诺:
① 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③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④ 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⑤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⑥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⑦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⑧ 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进行减持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⑨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3)持股5%以上股东楚商澴锋承诺:
① 本企业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履行规定的披露义务。
② 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③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④ 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⑤ 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进行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
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本人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如有)的10%,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的3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本人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10%,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3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公司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20%;
(3)连续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已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公司董事会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当
日进行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④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达,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④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⑤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③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④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募投项目投产后逐步体现,可能导致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有所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公司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公司营销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和研发能力的持续提升,公司的稳健发展将得到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围绕着主营业务,加大主营业务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
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公司作为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等多种途径,不断推进了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及生产经验。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等途径,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规模,扩大生产及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6、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
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下同)不存在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公司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业
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公司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承诺公司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
(4)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6)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7)如因本人及本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本人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② 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③ 在公司日后的运营中,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或往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④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⑤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⑥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公司和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楚商澴锋承诺:
① 本企业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② 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利用股东身份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③ 在公司日后的运营中,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或往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④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⑤ 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⑥ 本企业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公司和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本人已向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②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不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③ 在公司日后的运营中,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或往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④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⑤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⑥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归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公司和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② 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②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承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关于公司自有及租赁的瑕疵不动产的承诺
针对公司及子公司自有和租赁的不动产合规性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公司及子公司承租相关土地及房产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方不适格、租赁土地及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未办理租赁备案等情况,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相关土地及房产及/或因曾承租相关土地及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本人负责及时落实租赁替代性的房产及土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并由本人承担因被政府部门处罚导致公司及子公司所产生的损失,且自愿放弃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
(2)如公司因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的建设、使用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有关政府部门责令对相关房产进行拆除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公司承担可能产生的处罚、赔偿、拆除、搬迁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且不向公司进行追偿,确保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0、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无偿代公司承担相关补缴费用及处罚款项以及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11、关于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有权从其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如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
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③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 在履行完毕上述赔偿责任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④ 在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如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③ 在履行完毕上述赔偿责任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主
体针对本次发行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2、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本人自康农种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所持康农种业股份。康农种业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本人在康农种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从康农种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康农种业的股份。
(2)公司挂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康农种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所持康农种业股份。本人在康农种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从康农种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康农种业的股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技露;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2)公司挂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技露;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
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4、关于瑕疵房产土地的承诺
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① 如康农种业在海南租赁的土地因国家政策原因被当地村民组织收回,或因其他法律障碍影响康农种业对租赁土地的使用的,康农种业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予以全额补偿。
② 该房屋若被依法拆除,或因其他法律障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本人对公司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租赁或重建该房产的替代性房产所支出的费用、合法租赁或重建期间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等)予以全额补偿。
5、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如康农种业因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因员工劳动争议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要求补缴相关款项或者支付其他费用的,其愿意全额承担上述所有费用。
6、关于股改涉税事项的承诺
公司挂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燕丽承诺:
如未来税务机关认定康农种业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情形,向本人追缴税款的,追缴税款及相应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不使康农种业因上述纳税事项通受任何损失。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人(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永证审字(2023)第146160号《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3)第146005号《审计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042号《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47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039号《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477号《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及永阅字(2023)第410012号《审阅报告》等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的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对本次发行的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对本次发行的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1.2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收入结构相对单一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杂交玉米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杂交玉米种子销售收入分别为10,766.65万元、13,177.81万元、18,423.66万元和4,409.9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59%、94.17%、97.04%和93.89%,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尚未涉足水稻、小麦等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领域。虽然公司基于育种经验并结合所在地政府导向在报告期内逐步新增了魔芋种子和中药材种苗等业务作为杂交玉米种子的补充,但是由于公司进入上述业务领域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覆盖和品牌价值,因此上述两项业务所实现的收入亦尚未形成规模,公司的收入及利润来源依然主要依靠杂交玉米种子。
虽然公司杂交玉米种子业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品牌认可度,且公司正在积极拓展东华北、黄淮海等种植区域内的产品销售,但是收入结构相对单一会使公司抗风险能力有所下降。当下游市场环境因政策因素、自然条件因素或病虫害因素等发生不利变化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将会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2、业务地域集中风险
农业种植受到气候、水文、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不同省份乃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都会因其气候环境、土壤条件和作物病虫害等因素的差异对作物品种的适应性有不同的要求。同时,不同地区种植户、农户的种植习惯、种植偏好亦不尽相同。因此,种子销售具有明显的区域化特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区域为西南地区(包括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等)以及湖北省和湖南省,销售区域集中度较高;2021年以来,公司依托于桦单568、吉农玉198、吉农玉218等品种逐步进入了北方春播区和黄淮海夏播区的玉米种子市场。如果未来公司的传统优势区域受产业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销售受阻,或者公司在新进入区域的产品推广、市场认可度不及预期,可能会使公司出现产品滞销、收入下滑、费用提升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的业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制种与销售不同期引发的供需风险
玉米种子的制种与销售具有显著的季节性特征,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中,产品销售时点要显著滞后于制种采购时点。
以公司主要制种区域西北地区为例(主要包括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司通常在每年2月至3月预计未来一个销售季度(当年10月至次年9月)拟销售的品种和各品种预计销售情况,并根据预计情况与制种单位确定当年的制种品种和制种面积,并向制种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每年4月至5月,公司将亲本种子交付制种单位并由制种单位播种;每年9月至10月,制种单位收获玉米鲜穗并经穗选、烘干、脱粒等工序后成为毛种并销售给公司。公司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将毛种经过精选、包装等工序生产成为面向终端用户的产品,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在每年10月至次年6月向下游客户进行销售,其中主要的生产和销售时点集中在每年10月至12月期间。
从以上生产经营周期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模式中制种采购环节会大幅前置于生产销售环节,这要求公司每年在制定制种计划时需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客户和终端用户偏好并结合自身新品种推广情况准确预估未来一个销售季度(即当年10月至次年9月)的拟销售品种情况和各品种计划销量。如果相关预测过于激进,后续产品销售不达预期,则会造成库存积压,在降低公司资金周
转效率的同时还会引发潜在的存货减值风险;如果相关预测过于保守,后续产品销售远超制种规模,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收入规模的增长,乃至出现被竞争对手抢占既有市场份额的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种子行业固有的制种与销售不同期特点,公司将面临一定的供需关系预测不准确的风险,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4、品种迭代风险
玉米种子品种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随着旧品种进入衰退期和新品种的不断推出,旧品种的市场销量和销售毛利率都会出现显著下降。因此,种子企业需要在新品种开发方面持续投入,不断选育高产、稳产和抗逆性良好的新品种并经过审定后推向市场才能保证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但是,新品种的选育周期长、投入成本大,且在研发过程中会受到亲本资源、育种技术、选育经验、种植周期限制和外部市场偏好变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新品种选育自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选育出的新品种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否充分满足各种环境条件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适应性试验和生产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通过审定后才能进行推广种植。因此玉米种子新品种的开发、选育和审定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自主选育或合作选育的玉米品种通过审定数量分别为19个、24个和19个(其中国审品种8个、6个和2个),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品种开发选育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676.05万元、
775.61万元、815.20万元和352.63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6.02%、5.47%、
4.12%和7.47%。虽然公司研发费用率较高,但由于公司当前销售规模仍相对较小,导致公司研发投入的绝对金额依然较同行业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选育出更多、更优良的新品种。
因此,玉米种子产品不断推陈出新这一行业固有特点使得公司面临着品种迭代风险。如果公司无法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选育出受到市场认可和欢迎的新品种,将会面临市场份额流失和经营业绩下降等风险。
5、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56%、37.24%、32.71%和
33.83%,其中杂交玉米种子销售毛利率分别为43.90%、37.30%、33.04%和
36.50%。
公司的毛利率会受到上游制种单位和下游经销商两端挤压。在采购方面,近年来随着优质制种基地的稀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公司制种成本出现了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司依靠自身既有的竞争优势和议价能力向下游客户转移了部分成本并保障了单位毛利水平没有出现大幅下滑。在销售方面,在传统优势的西南区域公司持续面临着新进竞争者的竞争压力,同时公司也逐步进入北方春播区和黄淮海夏播区等新区域并与其他同行业企业进行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受到上述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出现了持续下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玉米种子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37.86% | 38.94% | 41.70% | 39.21% |
康农种业 | 36.50% | 33.04% | 37.30% | 43.90% |
受到制种成本逐年上涨的影响,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玉米种子毛利率已经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如果公司无法通过多地分散制种的方式、“公司+农户(合作社)”模式或选育出制种产量较高的新品种有效降低制种成本,则公司的制种成本将进一步上涨;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地研发选育出受到下游经销商和终端农户认可的高产、稳产、抗逆性优良的新品种,则公司将难以把上涨的制种成本向下游转移,甚至出现降低产品销售价格以保证既有市场占有率的情况。相应地,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将出现进一步下滑,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41.17万元、2,490.89万元、-86.99万元和-708.96万元,呈现出持续下滑的趋势,且与公司各期净利润差异逐步增加。
在销售端,公司与主要客户均采取少量定金结合经营季度末结算的信用政策,由于公司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水平迅速提高,而公司结算回款以经营季度为周期故而滞后于自然年度,因此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会出现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高于当期营业收入的情况。在采购端,由于近年来我国玉米种子市场需求旺盛,同时制种基地受到极端气候影响时常出现减产情况,因此种业企业对于我国西北优质制种基地竞争愈发激烈,制种采购价格持续上涨且采购结算日益前置,造成公司各期付现的采购支出逐年大幅增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地做好流动资金管理,采购付款时点与销售回款时点错配可能会进一步造成自然年度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继续为负,进而影响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和业务拓展,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7、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销售玉米种子754.61万公斤、829.86万公斤、1,030.49万公斤和206.83万公斤,实现营业收入10,766.65万元、13,177.81万元、18,423.66万元和4,409.90万元,产品销量和营业收入均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会使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和员工数量相应增长,这一方面要求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策略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盈利能力的稳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在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方面进行相应的优化和提升以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
在销售拓展方面,得益于公司康农玉007、康农2号、富农玉6号等品种在西南地区的优秀性状表现,公司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云南省、四川省等西南地区,并在当地市场获得了较高的认可度。近年来,随着公司研发工作的开展和新品种审定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司已经拥有了桦单568、吉农玉
198、吉农玉218等适宜在北方春播区和黄淮海夏播区种植的玉米品种,公司基于以上品种逐步开展了产品市场推广和营销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公司产品进入新的区域进行销售,一方面面临诸多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也会增加销售费用开支,对公司销售团队素质和经销商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新的区域产品推广不及预期、经销商管控不力,可能会使
公司的营销投入无法获得预期效果,甚至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在制种采购方面,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种单位”模式制种,由于制种单位通常为大中型种植企业,可以有效地保障制种质量,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公司+制种单位”的模式下制种价格相对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公司的利润空间。2021年以来,公司已经逐步新增了“公司+农户(合作社)”的制种模式,即公司直接与农户签订制种协议并直接向农户采购杂交玉米种子。但是在这一模式下,由于不同农户自身种植经验、种植方式和种植水平不尽相同,制种过程需要公司投入更大的精力对制种农户进行指导以保障公司原材料质量的可靠性。如果公司对制种农户管理不力,可能会造成制种成本不降反升、原材料质量良莠不齐乃至核心品种泄密的严重后果。在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共有员工110人,相比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员规模较小。目前,公司亟待加强对于团队人员(特别是种子行业专业管理、销售和研发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以匹配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模式的升级转型。如果公司无法进一步扩充人员队伍,可能会使公司在人员方面无法适应经营规模的扩大,进而导致市场拓展不力、产品质量下滑、产品研发滞后等后果,进而影响公司业绩水平。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管控体系无法针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风险和业务模式升级转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均存在增速放缓乃至下滑的风险。
8、经销商管理风险
由于玉米种子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为农户,具有分布广泛、集中度低等特点,因此经销模式是我国种子企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564.19万元、8,386.51万元、11,703.92万元和3,430.4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57%、59.93%、61.64%和
73.04%。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经销商590余家。随着公司产品销售区域的不断拓展和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增长,公司的经销商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虽然公司
高度重视经销商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销商管理制度,但由于经销商数量众多、地域分布较分散,如果公司的经销商管理水平不能随着业务规模同步提升,将有可能出现个别经销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纠纷、扰乱市场价格乃至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市场拓展、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也将因此而受到影响。
9、自然灾害和病虫害风险
在农业行业中,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和病虫害的发生都会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种植领域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可能性较小,但局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情况仍相对普遍。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发生对公司玉米种子的制种和销售都会造成一定影响。在制种环节,虽然公司的育种、制种主要分布在海南省、甘肃省、云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多个地区,覆盖区域较广,但如果主要制种基地发生较为严重的雹灾、涝灾、干旱、高温热害等自然灾害,制种基地会出现大幅减产、产品质量下降等情况,进而造成公司原材料供应不足,制约收入规模的提升。此外,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发生也会相应提升公司的制种成本,进而导致毛利率下滑并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在销售环节,虽然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品种均在其适宜种植区域具有较为良好的抗逆性,但是如果终端农户种植过程中发生玉米大小斑病、瘤黑粉病、粘虫病等病害或草地贪夜蛾、玉米螟、红蜘蛛等虫害,会使得使用公司产品的终端农户出现欠收或减产,进而影响公司产品的认可度和口碑,将对公司既有产品销售、新产品推广以及长期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3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4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康农种业”,股票代码为“83740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18日
(三)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四)证券代码:8374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2,62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4,59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16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13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31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31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308,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28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58,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974,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3,946.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5,262.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89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3,339.98万元和3,606.7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6.28%和16.47%,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ubei Kangnong Seed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方燕丽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39,460,000元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7年9月29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3日 |
公司住所 |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553号 |
经营范围 | 农作物新品种研究开发种子仓储服务玉米种子生产、加工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种子批发、零售粮食收购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转基因棉花种子加工、包装、批发、零售花生种子的育种、生产、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魔芋种子种苗科研、繁育、生产、加工、销售;中草药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玉米种子、魔芋种子、中药材种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A01农业 |
邮政编码 | 443501 |
电话 | 0717-5901198 |
传真 | - |
互联网网址 | www.kangnongyu.com |
电子邮箱 | ir@kangnong.cc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李丹妮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 0717-590119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董事长方燕丽直接持有公司71.34%的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彭绪冰系公司董事、总经理,二人为夫妻关系。方燕丽和彭绪冰通过股权关系和管理权利能够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控制,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方燕丽、彭绪冰的基本情况如下:
方燕丽,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2年7月至1995年3月,就职于长阳县津洋口医院;1995年4月至2001年12月,自由职业;2002年1月至2007年8月,自主创办长阳县禾嘉种业门市部,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的推广和经营;2007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有限公司阶段)和董事长(股份公司阶段)。
彭绪冰,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正高职高级农艺师、第五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玉米专业委员。曾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个人、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1988年7月至1996年7月,任职于长阳县农科所,历任科员、所长、玉米选育课题负责人;1996年7月至2001年2月,任长阳县种籽公司玉米育种课题负责人;2001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科研副总助理、武汉研究站站长;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任长阳县种籽公司国家水稻区长阳试点工作负责人;2006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长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站,2011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选聘为湖北省个人科技特派员派驻公司,担任公司首席专家;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专家、董事。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专家、董事、总经理。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燕丽、彭绪冰的一致行动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覃远照 | 1,100,000 | 2.79% | 董事、副总经理 | 彭绪冰之妹夫 |
彭绪伟 | 250,000 | 0.63% | 董事、副总经理 | 彭绪冰之堂弟 |
方明 | 400,000 | 1.01% | 未在公司任职 | 方燕丽之兄弟 |
熊风华 | 100,000 | 0.25% | 未在公司任职 | 彭绪冰之弟媳 |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任职期间 |
1 | 方燕丽 | 董事长 | 28,15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2 | 覃远照 | 董事、副总经理 | 1,10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3 | 彭绪伟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4 | 陈燕武 | 董事 | - | 53,476 | 2022-3-19至2025-3-18 |
5 | 金长春 | 监事会主席 | 40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6 | 胡开文 | 监事 | 20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7 | 郭春燕 | 职工代表监事 | 50,000 | - | 2022-3-19至2025-3-18 |
注1:公司董事陈燕武持有股份系通过股东楚商澴锋间接持股。注2:上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不包含本次发行中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彭绪伟方燕丽覃远照楚商澴锋其他股东
一致行动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9%4.22%38.77%53.30%0.48%
方明熊风华
0.76%0.19%
彭绪伟方燕丽覃远照楚商澴锋其他股东一致行动人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07%40.98%51.56%0.46%
方明熊风华
0.73%0.18%
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7.60%,其获得配售的股份中27.60万股为非延期交付股份,其余部分为延期交付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EY04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成立日期 | 2023年12月26日 |
到期日 | 2033年12月25日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认购金额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1 | 彭绪冰 | 784.00 | 70.00% | 康农种业 | 董事、总经理 |
2 | 耿延琢 | 224.00 | 20.00% | 康农种业 | 核心员工 |
3 | 邓恢勇 | 112.00 | 10.00% | 康农种业 | 财务负责人 |
合计 | 1,120.00 | 100%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方燕丽 | 28,150,000 | 71.34% | 28,150,000 | 53.50% | 28,150,000 | 51.56%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覃远照 | 1,100,000 | 2.79% | 1,100,000 | 2.09% | 1,100,000 | 2.01%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董事、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金长春 | 400,000 | 1.01% | 400,000 | 0.76% | 400,000 | 0.73%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监事会主席 |
方明 | 400,000 | 1.01% | 400,000 | 0.76% | 400,000 | 0.73% | 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
彭绪伟 | 250,000 | 0.63% | 250,000 | 0.48% | 250,000 | 0.46%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 | 董事、副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胡开文 | 200,000 | 0.51% | 200,000 | 0.38% | 200,000 | 0.37%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监事 |
熊风华 | 100,000 | 0.25%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8% | 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
郭春燕 | 50,000 | 0.13% | 50,000 | 0.10% | 50,000 | 0.09%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 职工代表监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 - | - | - | 1,250,000 | 2.2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76,000 | 0.52% | 1,000,000 | 1.8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北京大北农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50,000 | 0.29% | 150,000 | 0.2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宜昌城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00,000 | 0.19% | 100,000 | 0.1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2,000 | 0.06% | 32,000 | 0.0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30,650,000 | 77.67% | 31,308,000 | 59.50% | 33,282,000 | 60.96%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8,810,000 | 22.23% | 21,312,000 | 40.50% | 21,312,000 | 39.04% | ||
合计 | 39,460,000 | 100% | 52,620,000 | 100% | 54,594,000 | 1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方燕丽 | 28,150,000 | 53.50%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 | 楚商澴锋 | 2,222,000 | 4.22% | - |
3 | 覃远照 | 1,100,000 | 2.09%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4 | 刘克俊 | 1,000,000 | 1.90% | - |
5 | 周冬梅 | 575,000 | 1.09% | - |
6 | 彭绪君 | 510,000 | 0.97% | - |
7 | 陈世容 | 500,000 | 0.95% | - |
8 | 金长春 | 400,000 | 0.76%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9 | 方明 | 400,000 | 0.76% | 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10 | 陈清华 | 360,000 | 0.68% | - |
合计 | 35,217,000 | 66.93%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未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方燕丽 | 28,150,000 | 53.50%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2 | 楚商澴锋 | 2,222,000 | 4.22% | - |
3 |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1,250,000 | 2.2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4 | 覃远照 | 1,100,000 | 2.09%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5 | 中信证券资管康农种业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 | 1,000,000 | 1.8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产管理计划 | ||||
6 | 刘克俊 | 1,000,000 | 1.90% | - |
7 | 周冬梅 | 575,000 | 1.09% | - |
8 | 彭绪君 | 510,000 | 0.97% | - |
9 | 陈世容 | 500,000 | 0.95% | - |
10 | 金长春 | 400,000 | 0.76% | 1、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合计 | 36,707,000 | 67.24%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时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16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5,13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1.2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6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6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7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47,392,000.00元。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永证验字(2024)第210002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4年1月10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47,392,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23,281,543.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4,110,456.3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3,16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0,950,456.39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328.15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549.7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473.9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695.0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30.00万元;
3、律师费用:400.00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24.2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24.7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相关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属于免征增值税货物。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上述发行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且发行费用中的增值税不可抵扣。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411.0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400.32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1月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974,0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15,134,000股)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2,502,000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5,134,000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4,594,000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 | 17362101040015081 | 用于年产2.5万吨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芳 |
保荐代表人 | 刘毅、李兴刚 |
项目协办人 | 李涵 |
项目其他成员 | 杨茜、王文深、孙晓睿 |
联系电话 | 010-6321 2001 |
传真 | 010-6603 0102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康农种业本次发行,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