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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7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履行本委员会职责,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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