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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4-005证券代码:123115 证券简称:捷捷转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3000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相关审核问询问题(详见附件)。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逐项落实,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内容,并在披露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事项能否通过审核、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4〕030001号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重组审核机构对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捷捷微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购买控股子公司捷捷微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30.24%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资产91.55%的股权。标的资产于2022年9月投产,产能处于爬坡过程中,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分别为-1,176.28万元、-2,148.51万元、-2,024.31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316.17万元;(2)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功率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和晶圆制造,受国内外经济因素等影响,功率半导体处在产业周期的较低区间;(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归母净利润从9,606.03万元下降为8,993.88万元,每股收益从0.10元/股稀释为0.08元/股;(4)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上市公司承担;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承诺。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在手订单和意向协议、产能及利用率情况、折旧摊销及其他费用增加,测算标的资产盈亏平衡点和预计达成时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持续亏损或亏损继续扩大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结合标的资产盈利状况及盈利预期、市占率和市场竞争力、产业周期、产品技术迭代、同行业及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市场竞争环境、可比公司业绩,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净利润及每股收益的影响,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3)结合标的资产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改善预期,

披露预计由上市公司承担的过渡期亏损金额,本次交易的过渡期安排、未设置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安排的情况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事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全资设立。本次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通基金)、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投资)、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控股)、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峰泽一号)、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挚琦)均于2021年9月以现金增资形式入股标的资产,出资合计50,800万元,定价为1元/注册资本,本次交易中前述对方出让对标的资产的全部持股,交易对价为101,600万元;(2)苏通基金、科创基金、峰泽一号无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披露除标的资产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投资;(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资产91.55%股权,未披露剩余股权收购安排;剩余股东中,南通众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禾投资)为南通投资、科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南通紫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9月以1元/注册资本增资入股标的资产;上海利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利恬)系2022年1月增资入股标的资产。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2021年9月引入本次交易对方、2022年1月引入上海利恬增资入股的背景,交易对方参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情况,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承诺或退出的协议或约定,交易对方在标的资产投产后尚未盈利时退出的合理性,增资入股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2)结合最近三年内标的资产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评估作价情况、交易对方取得标的资产股权时的取得成本、前次交易后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盈利改善情况、未来年度发展预期等,披露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3)峰泽一号在2021年9月、南通挚琦在2021年

2月合伙份额发生转让的原因和背景,与入股标的资产是否相关,受让人主要情况和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4)本次交易对方合伙人、最终出资人、历史出资人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员工、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各自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本次交易对方是否系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是否存在除标的资产以外的对外投资,上层权益持有人持有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剩余股东众禾投资、上海利恬的主要情况和出资人情况,出资人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入股标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本次未予收购的原因及未来收购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说明具体的核查措施及结论,请会计师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选取市场法评估结论,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标的资产100%股权评估值为340,654.81万元,增值率为109.31%;(2)市场法选取的可比公司均为IDM业务类型,且与标的资产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3)标的资产主营业务为晶圆设计及制造,不涉及封装及测试环节,但评估时将标的资产业务类型设定为IDM,未作修正;流动性折扣比例取值为45.24%,未充分说明取值合理性;股价为本次评估的敏感因素,当可比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幅度为-5.00%至5.00%,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变动率范围为-5.11%至5.11%,选取的可比公司股价在基准日后普遍下降;(4)公开信息显示,上市公司新洁能、芯导科技、苏州固锝、富满微等均从事功率半导体芯片设计和制造,本次市场法评估未选取为可比公司,但将上市公司自身选取为可比公司;(5)市场法评估结果比资产基础法结果高141,282.98万元,差异率为70.86%,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系企业品牌、技术、客户资源、产品优势及商誉等难以全部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中反映;(6)历次增资定价为1元/注册资本,其中2022年7月增资对应标的资产100%股权价值为168,000万元,相应时点标的资产即将投产,且同样未实现盈利;(7)可比交易分析仅选取了士兰微2021年7月收购士兰集盺少数股权案例,但基准日和行业周期阶段与本次交易存在较大差异。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市场法评估中可比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地位、市场规模、经营稳定性、面临的经营风险等,并对比本次评估标的情况,披露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及适当性,可比公司是否真正具有可比性,审慎评估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评估定价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2)评估未对业务类型进行调整的合理性,流动性折扣比例取值依据及充分性,是否存在封存设备等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净额调整是否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市场法评估各项修正系数选取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估值结果是否合理;(3)结合可比公司选取条件,披露可比公司选取合理性及完整性,是否存在刻意选取或漏选可比公司调节评估结果的情形;(4)根据敏感性分析测算评估基准日后可比公司股价下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交易以基准日评估结果定价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并充分提示风险;(5)结合市场同类案例,披露市场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差异率合理性,标的资产品牌、技术、客户资源、产品优势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是否严重依赖于上市公司,市场法评估未对相关因素进行修正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情形;(6)结合历次增资背景披露本次评估与历次增资入股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7)选取士兰集盺案例是否充分考虑企业业务和业绩、基准日和行业周期阶段差异,结合更多可比交易案例分析本次交易估值溢价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请说明具体的核查措施及结论。

4.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为IDM模式下新建投产的功率半导体芯片设计和制造子公司,现阶段受限于上市公司封测能力尚未完善,芯片产出除满足自用外直接对外销售。2022年、2023年1-6月标的资产向上市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3,639.34万元、2,290.52万元,占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61.53%、12.44%;

(2)万芯半导体(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芯半导体)是标的资产2022年第四大、2023年1-6月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82.95万元、3,628.79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4.78%、19.71%。公开信息显示,万芯半导体设立于2021年7月,人员规模小于50人;(3)深圳市永源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微)是标的资产2022年第四大、2023年1-6月第三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88.41万元、1,379.22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4.88%、7.49%。公开信息显示,

永源微属于批发业;(4)标的资产主要产品Trench MOSFET芯片、Trench结构肖特基二极管芯片、VD MOSFET芯片、SGT MOSFET芯片均为2022年投产,但毛利率分别为9.52%、29.93%、-28.72%、8.12%,差异较大。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业务体系的职能定位,未来是否完全或主要为上市公司服务,下游客户认证和开发情况,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持续性,是否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依赖;(2)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销售内容、定价及其公允性,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标的资产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同时为上市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让渡商业机会或通过其他客户、供应商与标的资产间接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向标的资产让渡利益以做高标的资产业绩和评估值的情形;(3)标的资产Trench MOSFET芯片、Trench结构肖特基二极管芯片、VD MOSFET芯片、SGT MOSFET芯片的定价及其公允性,毛利率及其合理性,定价及毛利率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投产后不同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万芯半导体设立后短期内成为标的资产主要客户的原因,万芯半导体、永源微向标的资产采购产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及回款情况,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向主要客户销售内容、定价及其公允性,毛利率及其合理性,信用期及回款情况,客户类型(厂商或批发商),提货方式(第三方物流或自提),收入确认依据及其充分性,销售额是否与客户业务规模匹配,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1)2023年1-6月化学品采购价格下降62.46%,气体采购价格下降36.44%,硅片、光阻、保护膜采购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2)2022年、2023年1-6月硅片采购占比分别为55.93%、76.60%,上升20.67个百分点;其他原材料采购占比分别为22.21%、8.48%,下降13.73个百分点;(3)经测算2022年、2023年1-6月硅片采购量与产量的比值分别为2.12、1.16,下降0.96,其他主要原材料、能源、固体废弃物与产量的比值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4)标的资产存在主要原材料未通过验证并更换的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化学品、气体、硅片、光阻、保护膜等原材料

采购价格下降的原因,并结合市场价格、不同供应商相同产品定价等,披露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2)硅片采购占比上升、其他原材料采购占比下降的原因,其他原材料的主要构成;(3)硅片等主要原材料、能源采购量、固体废弃物量与产量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比值下降的合理性;(4)主要原材料未通过验证更换的原因和处置情况,标的客户对原材料等存货的验证过程,原材料的采购、管控机制及有效性,存货相关内控的有效性,未通过验证原材料对应的采购对象及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未通过验证更换的余额、会计处理及列报情况,会计处理合规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1)2022年、2023年1-6月存货余额分别为9,308.40万元、11,819.95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其中2023年1-6月发出商品余额1,571.43万元;(2)2022年、2023年1-6月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60.70万元、586.86万元,其中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260.70万元、474.67万元,发出商品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0万元、

112.19万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存货是否具有通用属性、技术迭代、产品良率、采购和售价变化、订单覆盖率及客户履约意愿、库龄、周转率、期后销售情况等,分产品品类分别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淘汰滞销或不良品库存的处置情况和结余库存;(2)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库龄及可变现净值测算并披露原材料、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结合库龄及不良或瑕疵品情况披露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及充分性;(3)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订单及物流情况,期后签收确认和回款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2,037.38万元、153,266.59万元、44,705.86万元;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为0、25,431.36万元、2,610.35万元,

主要系支付工程设备保证金;(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57,051.38万元、110,455.33万元、136,179.43万元,主要系尚未达到转固条件的机器设备;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50,444.57万元、9,118.25万元和5,627.62万元,系预付工程设备款;(3)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分别为2,110.63万元、16,141.91万元、3,987.46万元;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0万元、3,936.95万元、630.23万元;(4)标的资产存在向关联方捷捷半导体出售设备,向江苏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吉姆西半导体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悦匠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帕兹电子有限公司、CAPITAL ASSET EXCHANGE AND TRADING等同时采购和销售设备和备件;(5)报告期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254.83万元、26,034.68万元、31,146.49万元,主要为未抵扣或认证的进项税额。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以列表形式披露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支付单笔工程款、资产购置款、工程设备保证金或预付款金额较大的采购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及关联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合同签署时间、付款时间、资产入库时间、开票时间,采购与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匹配,预付比例和时间是否合理,采购是否真实;(2)披露在建工程的转固标准及进展,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转固周期及合理性,同类设备或工程转固周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先期投入生产、实际达到可使用状态与验收日期存在差异等情形,在建工程设备安装调试进展及后续转固计划,是否存在延迟转固及少计提折旧情形;(3)报告期各期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入比,与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损毁或减值情形,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4)标的资产报告期投产即处置资产的合理性,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关系,销售设备类型、金额、损益,资产购入时间、出售时间、交付和回款情况,向关联方出售设备、同时向相关交易对方买卖设备和备件的合理性,交易是否真实、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资金占用;(5)未抵扣或认证的进项税额规模较大合理性,固定资产处置对应的进项税处理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监盘情况和结论。

8.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捷捷半导体代扣代缴租赁宿舍楼水费,并且电费共用户头;(2)2022年、2023年1-6月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59.23万元、2,142.85万元,其中对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为1,659.23万元、446.12万元,对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准备。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为保证财务独立性相关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存在关联方之间代垫成本费用情形;(2)标的资产对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主要应收款客户信用期、回款情况、回款方式,应收款逾期金额、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与核心技术人员产品工艺部长王友伟的合同将于2024年7月19日到期;(2)标的资产拥有4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一种分离栅MOSFET的制作方法”“一种半导体功率器件结构”均为受让取得,评估账面价值为0元。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王友伟对标资产主要业务的贡献程度、在生产经营中的主要作用及可替代性等,披露其合同到期后的续签安排;如王友伟离职对标的资产造成的影响;(2)披露2项发明专利出让方情况及受让金额,受让取得的时间,评估账面价值为0元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标的资产投产时间的匹配性;(3)结合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情况、专利技术对其主要业务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专利取得情况,披露标的资产专利较少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4)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在研项目,各研发项目进度与研发费用的匹配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事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6,000万元,其中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27,440万元;(2)上市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为68,586.89万元,承诺投资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调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45.61%;(3)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55,261.16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80,599.44万元,均为结构性存款。

请上市公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最新进展情况,项目投资进度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是否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2)结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用途及后续支出计划、后续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率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前次募集资金后续用途变更计划等,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金额测算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文件显示:(1)创业板综合指数和证监会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指数或者上市公司股价在发生重大变化时,上市公司有权对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向下或向上调价。(2)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倪凯忠、孙家训、张毅骏、张振淼、崔胜全、陆石、朱益丹、林艺璇、徐洋、楚丹丹等人在重组首次披露前6个月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价方案设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2)披露本次重组交易进程、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登记填报和买卖股票等情况,并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合规性,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12.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建设的高端功率半导体芯片生产线,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标的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第一期高端功率半导体产业化

建设项目备案,于2023年4月4日取得第二期新型半导体功率器件芯片生产线产业化建设项目备案;(2)标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50,126.29万元,主要系因长期借款抵押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3)标的资产以一宗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50,000万元,抵押期限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7年8月10日;(4)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销售费用分别为0元、153.84万元、267.62万元,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产线和产品工艺、良率等具体参数指标、下游应用领域、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披露产线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判断依据及其充分性,主要产品或技术是否存在被淘汰或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处于抵押状态的资产和设备是否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设备,是否存在无法偿债风险,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3)请结合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补充披露借款50,000万元的具体用途及预计归还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4)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客户变动情况、主要客户取得方式、新客户拓展情况等,披露标的资产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说明标的资产业务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还需要在相关部门履行除立项备案之外的其他程序或符合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请上市公司全面梳理“重大风险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同时,请上市公司关注重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

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重组报告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重组报告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报告我所。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重组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问询函之日起30日内披露问询意见回复并将回复文件通过我所审核系统提交。如在30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至迟在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向我所提交延期问询回复申请,经我所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提交问询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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