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各项条件均已达成。
三、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锁比例均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00%。
四、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