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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宝蛋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6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提交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公司的投票代码为“603231”,投票简称为“索宝蛋白”。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四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五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投票事项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十六条 同一股东如持有不同类别股份(包括A股、B股、优先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需分别进入股份类别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大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第二十二条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的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公司获取网络投票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细则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大会的进程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024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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