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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4-004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贸易物流园永南路99号冠胜园区3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志江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840,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196%。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82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利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9日至1月12日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股权激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付文武持股3,489,850股、管锡君持股1,551,03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0,82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24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股权激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付文武持股3,489,850股、管锡君持股1,551,03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0,82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24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股权激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付文武持股3,489,850股、管锡君持股1,551,030股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0,82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6%;反对1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5,24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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