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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7、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1月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97.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48元/股。

特此公告。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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