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日,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1号),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元/股,发行股数为7,1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0,7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807,326.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92,673.58元,截至2022年8月2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计师报字[2022]第ZF11011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已分别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的本次发行之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1 | 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 | 12,000.00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 |
合计 | 12,000.00 | —— | —— |
现公司拟变更“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变更为“杭州市富阳区”。
除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均不发生变化。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原计划于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智造供给小镇购置土地自建生产基地,因滨江区土地规划调整,涉及的建设用地未能按计划推进土地招拍挂等工作,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延缓。为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建设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变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略出发做出的慎重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加快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