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森远股份”、“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森远股份
2011年上半年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森远股份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
(一)森远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1、森远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森远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郭松森先生,截至2012年6月30
日,持公司股份2,951.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4% 。
2、其他主要关联方
关联方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公司 5%以上股权股东、董事、副总
齐广田 22,145,206 29.59
经理
王恩义 董事、副总经理 2,792,500 3.73
孙斌武 董事 54,550 0.07
李艺 董事 54,550 0.07
金鹤绵 董事 54,250 0.07
万寿义 独立董事 0 0.00
丁明 独立董事 0 0.00
周洁 独立董事 0 0.00
周伟 监事会主席 51,050 0.07
付健 监事 40,000 0.05
孟凡冰 监事 52,000 0.07
齐伟江 职工代表监事 54,000 0.07
张南 监事 51,600 0.07
闫南 职工代表监事 50,800 0.07
张明 职工代表监事 0 0.00
于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3,200 0.07
薛萍 财务总监 53,800 0.07
(二)森远股份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规章
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等材料,保荐人认为:森远股份
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森远股份资源。
二、森远股份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
森远股份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四个专门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2年上半年
森远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常运行,各司其责,有效防范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森远股份已制订了《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生
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森远股份制定了上述制度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损害公司利益。保荐人通过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
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保荐人认为:森远股份较好的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三、森远股份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
(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
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未进行回避表决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
该进行回避而未进行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关联交易制度》第六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制度》第八条规定:“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下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关联交易制度》第十条规定:“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须考
虑以下因素:(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
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
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二)如该项
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