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5,179,924.05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于2017年11月7日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花木”)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根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 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项目公司的议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河海”),本公司为六安河海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围海股份持有六安河海80%股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六安河海10%股权,宁波花木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龙元建设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河海因与项目业主方六安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事项,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六安河海已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皖15民初7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法院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中路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水利局
4、受理送达时间:2024年1月15日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内容
1、事实和理由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牵头方)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与被告六安市水利局(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订《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设立的项目公司,全面承继联合体在PPP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经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意,被告通知两原告等提前终止PPP合同,两原告不认可其提出的终止理由。原告认为PPP合同早在2021年6月30日就已经实际终止了,各方当时都确认了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总额。
被告拒绝按照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总额支付回购费用。原告万般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回购费用185,179,924.05元及回购款利息。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