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2023年9月1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40号文同意注册。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民生证券”)作为许昌智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许昌智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3,25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07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2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民生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737.5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6,557.5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数的22.57%。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50.0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2,600.000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3,087.5000万股。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共6名,包括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数量 (股)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250,000 | 12个月 |
2 | 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1,050,000 | 6个月 |
3 | 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975,000 | 6个月 |
4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87,500 | 6个月 |
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7,500 | 6个月 |
6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50,000 | 6个月 |
合计 | 6,500,000 | - |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50.0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符合《管理细则》上述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了《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其他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査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计6名,分别为: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 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FQ86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9日 |
成立日期 | 2024年1月3日 |
到期日 | 2029年1月2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如需);(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对委托人采取相关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者经过评估超过其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权依法拒绝与委托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有权中止交易并按照规定处理,包括终止业务关系;(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12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许昌智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参与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的人员为公司核心员工,实际认购人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员工类型 | 实际认缴金额 (万元) | 认购比例 |
1 | 程哲 | 核心员工 | 377.2000 | 25.23% |
2 | 汪博文 | 核心员工 | 372.6000 | 24.92% |
3 | 刘成坤 | 核心员工 | 372.6000 | 24.92% |
4 | 李栋 | 核心员工 | 372.6000 | 24.92% |
合计
合计 | 1,495.0000 | 100.00% |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战略配售资格
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
许昌智能1号战略配售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1HKLWT1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注册资本 | 5,1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3月17日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5213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16年3月17日 | 营业期限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定南县仁亿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8.04% 张波,1.96%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贝寅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寅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贝寅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贝寅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贝寅资管的控股股东为定南县仁亿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贝寅资管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波。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贝寅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已取得贝寅资管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贝寅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贝寅资管出具的承诺函,贝寅资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的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
贝寅资管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1333746388B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付小东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5年5月26日 |
住所 |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2号中清大厦8层 | ||
营业期限自 | 2015年5月26日 | 营业期限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煤炭的销售(不含仓储及现场交易) |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付小东,84.00% 付静,16.00%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陕西秦煤实业集团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秦煤”)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陕西秦煤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陕西秦煤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陕西秦煤的控股股东为付小东,陕西秦煤的实际控制人为付小东。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陕西秦煤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已取得陕西秦煤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陕西秦煤与发行人、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陕西秦煤出具的承诺函,陕西秦煤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的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
陕西秦煤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07743879G |
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礼顺 |
注册资本 | 420,24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8年1月12日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 ||
营业期限自 | 1998年1月12日 | 营业期限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要股东及出资比例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1.06%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4.99%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99% 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4.99% 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94%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1.6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0% 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60% 西藏乾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9%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4%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一创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第一创业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 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AW94 |
管理人名称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9月22日 |
成立日期 | 2023年9月21日 |
到期日 | 2024年11月21日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经核查,第一创业以其管理的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参与申购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第一创业,第一创业无控股股东,第一创业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第一创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5、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第一创业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第一创业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第一创业出具的承诺函,第一创业以其管理的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
参与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锁定期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017814402 |
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注册资本 | 1,482,054.6829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5年10月25日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
营业期限自 | 1995年10月25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 ||
主要股东及 出资比例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7.68% 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5.52%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2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23%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3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33%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1.19%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1.12%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1.09%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信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信证券无控股股东,中信证券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已取得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的情形,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锁定期
中信证券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5MA7MA4F787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郝筠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2年4月25日 |
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2层1229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22年4月25日 | 营业期限至 | 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及出资比例 | 郝筠,50% 青岛晨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 杨鲁豫,10% 刘薇,10% 青岛卓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私募”)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晨鸣私募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晨鸣私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晨鸣私募作为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号为P1074111。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 | 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ABX78 |
备案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经核查,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基金范围,已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编码为SABX78。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晨鸣私募,晨鸣私募
的控股股东为郝筠,晨鸣私募的实际控制人为郝筠。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晨鸣私募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承销细则》的规定。
5、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已取得晨鸣私募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晨鸣私募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晨鸣私募出具的承诺函,晨鸣私募以管理的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参与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锁定期
晨鸣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査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