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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美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6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闲置厂房出租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上述出租事项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何法涧、吴桐、陈燕生、刘松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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