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非职工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下同)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公司以及董事会提名的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监事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最终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和通知第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材料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由董事会秘书在会前向各位监事发出并征求意见(临时监事会除外)。第十二条
监事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征求意见稿,对会议材料有修改意见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完善有关会议材料,提高会议效率。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通知方式:由董事会秘书用电话通知监事本人或向监事办公场所用传真发出会议通知。
(二)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和记录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远程表决的需整理监事会决议和各监事表决函留档。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材料收集和整理,对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形式的各项决议及会议纪要归档和保存。会议的原始记录和会议决议及纪要原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纪要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监事会会议记录人应及时制作好会议决议,供各位监事在会议现场签署,以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因会议内容泄密而导致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异常波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件发生,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