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香农芯创科技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第七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2/3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