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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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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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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参与、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党务、纪检等岗位人员); (五)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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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改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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