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加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识,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评估和管理公司ESG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研究拟定本公司的ESG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策略和实施细则等,确保公司ESG政策的持续执行和实施;
(六)负责与满足ESG相关议题相关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自然资源等;
(七)负责拟定公司的ESG关键绩效指标,根据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考核的建议;
(八)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九)关注公司ESG领域的有关风险并对影响公司履行ESG相关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及应对策略,并检查和督促该事项的处理;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及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初审,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
(四)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草拟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对提案内容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