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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 3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6
第五章 附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驶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呢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监事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 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包括(但不限于)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
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十一)监事会成员签字确认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十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2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规定的时限内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记名或书面方式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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