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6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 7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 11
第六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含业绩预告及快报);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可以获取内幕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因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密关系或者业务往来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1)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时,除正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整理汇总,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附件2),归档并按照规定向
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必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山东证监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形成内幕信息的事件发生时的当日。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信息地点 | 信息方式 | 内容 |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确认书
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现就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出具如下意见 :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职务或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甲方相关业务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系指甲方内幕信息,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1.2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 甲方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甲方重大投资行为,甲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甲方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甲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甲方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甲方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甲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甲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甲方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甲方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仲裁(标的额在1000万元且占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甲方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含业绩预告及快报);
(12)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13)甲方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甲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15))因前期甲方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等;
(17)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18)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 保密义务人
2.1 乙方应为甲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为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和知悉其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3 保密义务
3.1 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信息后。
3.2 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3乙方承诺对甲方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3.4 对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乙方提供甲方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5 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3.6 内幕信息公开前,乙方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3.7 如乙方为甲方员工,则无论其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其均要受到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4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4.2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投资者等第三方的索赔或侵权诉讼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费用也由乙方全部承担。
4.3 乙方为甲方员工的,在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违约严重程度给予其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取消有关待遇等相关处分。
5 其他规定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本协议终止:
(1)乙方已获取或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已全部对外公开;且
(2)甲方单方通知乙方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5.2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5.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附件4: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单位或个人):
贵方作为我公司 事件(或报告)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我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2、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报道、传送。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我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我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4、配合我公司依法依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5、如因擅自泄露该信息对我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我公司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6、公司员工如擅自泄露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违约严重程度给予其通报批评、降职、免职、取消有关待遇等相关处分。
特此告知,请知悉!
被告知人签名(盖章):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