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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通富微电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号)核准,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199,72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4.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2,999,921.0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627,782.3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372,138.71元。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股东认缴股款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人民币2,679,326,671.49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593号验资报告。

二、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使用

承兑汇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承兑汇票开具及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汇票、信用证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通过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2)办理外汇支付时,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同时抄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一般结算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等额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一般结算账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程韬许国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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