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33A层公司会议室1。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谢浩先生主持。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0,016,34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9.3218%(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480,0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39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3人,代表股份数169,536,32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9.1825%。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480,017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139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169,544,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5%;反对47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169,92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169,92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169,92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6%;反对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晶、肖子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