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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电新: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3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股东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提交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以电话、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1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回避制度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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