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作用。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发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提前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