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指导工作。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关于下列事项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位审计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审计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审计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审计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人数。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该等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