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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2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承诺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13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5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0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0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1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3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3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5

3-1-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顺科技”)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李骏和吕复星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李骏和吕复星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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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骏和吕复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骏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长龄液压、电工合金、华辰装备、万德斯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吕复星先生,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波长光电、长龄液压、神通科技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汇鸿集团、江苏舜天、弘业期货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财务顾问项目,作为财务顾问协办人参与长龄液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卓品智能推荐挂牌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无项目协办人,原项目协办人魏国健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李声祥先生、张王柳先生、覃茂桐先生、钟超先生、鲁墨凯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9号

3、设立日期:2001年10月19日

4、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理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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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联系方式:0510-86905857

7、业务范围:精密机械的研究、开发;挤压模具、挤压机配件、铝箔、散热器、汽缸管、执行器的制造、加工、销售;铝箔的深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内核具体流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1年4月14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2021年7月7日,因补充2021年一季度财务数据,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复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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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4月19日至23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第二次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1年5月20日和7月20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1年5月20日和7月20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1年第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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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和第6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1年5月20日和7月20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1年第49次和第6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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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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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5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4,5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2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5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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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666号),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54,911.54万元、74,150.04万元、89,242.58万元、48,436.42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991.65万元、10,345.86万元、13,858.09万元、7,407.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85.20万元、9,977.92万元、13,727.37万元、7,053.98万元,盈利水平逐年增长,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666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公开网站,核查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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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已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并通过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发行人前身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有限”),成立于2001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17日,江顺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7,252.22万元为基础,按1:0.6205的比例折为4,5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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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抽查了相应单证及合同、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记录,获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相关财务人员以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666号);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4241号)。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主要业务合同、内部机构设立管理制度、各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明细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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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重要业务合同、营业执照、公司历次变更的《公司章程》、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均为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为张理罡,发行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著作权、商标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的借款合同,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主要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收集了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并对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业务品种、行业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调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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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保荐机构对各主管部门、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结合网络核查等手段,取得相关当事人的简历、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出具的承诺等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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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4,50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1,5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6,000.00万元(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25%。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991.65万元、10,345.86万元、13,858.09万元和7,407.64万元,最近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累计为31,195.59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785.20万元、9,977.92万元、13,727.37万元和7,053.98万元,最近3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累计为30,490.4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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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净额分别为6,118.54万元、11,581.75万元、13,084.67万元和0.99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30,784.96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54,911.54万元、74,150.04万元、89,242.58万元和48,436.42万元,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为218,304.15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标准中的“1、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并抽取了部分往来款进行核查;对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供应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函证、访谈确认(实地/视频),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及银行日记账,抽取银行日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流水进行逐一比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流程以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照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条件,核查报告期是否保持一致,期末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核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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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确认(实地/视频),了解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并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与关联方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有无异常指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员工薪酬的变动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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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不存在PE投资机构,亦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对申报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抽查大额采购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商品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

(1)取得并检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析资金往来的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存在体外资金为发行人支付货款的情况。

(2)通过对发行人历年毛利率变动原因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合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通过少计当期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成本、增加毛利率的情形。

(3)核查公司产品采购的订单、发票等原始单据,并结合对主要供应商的走访、函证核查,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单价真实、合理。

(4)将报告期内产品采购金额、存货期末余额及销售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勾稽分析,不存在产品采购、成本结转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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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是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行人客户中不存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不适用该条核查要求。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等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抽查公司新增大额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并核对了固定资产发票时间与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及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明细、相关工程合同和转固时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工资水平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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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抽查了部分管理费用凭证;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了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历年发生坏账的数据,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并结合销售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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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了解预算金额及项目进度,并核查在建工程投入额与项目进度的匹配性;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视频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进行访谈,与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预计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公司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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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根据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聘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25568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咨询;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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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2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募投可研咨询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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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风险

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需要根据客户需求或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步进行技术研发与设计,持续改进产品性能,不断开发新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十分注重提升设计研发和创新能力,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专业设计及开发人员,具有丰富的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产品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的技术研发与设计制造经验。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升级,在未来提升研发设计能力的竞争中,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技术开发方向决策上发生失误;或研发项目未能顺利推进,未能及时响应下游客户的创新需求,公司将无法持续保持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前景较好且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呈现较快增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出现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客户需求、销售订单下滑、毛利率下滑等情形时,公司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3、较高毛利率无法维持的风险

报告期内,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04%、43.41%、

44.31%、41.68%,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95%、31.82%、

32.00%、37.12%,精密机械零部件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83%、33.59%、33.19%、

36.87%。若未来出现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和转嫁产品成本、因客户需求变化导致公司现有产品销售结构发生不利变动、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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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30.05万元、12,202.22万元、16,123.41万元、19,490.04万元。虽然公司的主要客户信誉较好,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客户经营等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金额增多、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起的经营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类、电气类、五金类等,占营业成本比例在65%左右,前述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市场供需状况影响而存在一定波动性。公司主要产品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备一定的议价和成本转嫁能力,但由于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幅度会小于自身的变动幅度。此外,当原材料价格出现预期外的快速上涨时,如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营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江顺机电、江顺装备均系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果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公司以后年度将面临所得税税率提高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了充分的行业分析和市场调研,并且针对新增产能消化采取了营销管理、人才建设和市场拓展等一系列措施。但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实施过程中和实际建成后,若因市场环境、技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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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精密机械零部件。经过20余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已成为国内铝型材挤压模具及挤压配套设备行业内的领先企业。在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方面,公司产品均面向铝型材制造行业,包括建筑铝型材和工业铝型材的生产制造。铝型材产品应用十分广泛、领域不断拓展,体现在建筑装饰、交通运输、新能源、汽车轻量化、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领域,在行业制造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公司建立了行业领先的技术及研发优势,主持起草了有色金属行业首部铝型材热挤压模具行业标准,并获批设立了“院士工作站”和“省高精度工业模具数字化设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计拥有22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6项。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公司相关产品在制造精度、综合寿命、稳定性及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和高品质的售后服务,公司积累了大批优质客户资源,同时适应客户和市场新的应用需求,持续提升产品定制化开发水平,通过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两类产品优势的叠加、业务的协同,成为国内少数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配套服务的企业之一。目前,公司已与国内铝型材制造行业的知名企业如华建铝业、栋梁铝业、鑫铂股份(003038.SZ)、豪美新材(002988.SZ)、敏实集团、旭升集团(603305.SH),以及国外知名铝型材制造企业如WISPECO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精密机械零部件方面,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轨道交通、新能源风电及工程机械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中车公司、布兰肯集团、滨海通达、庞巴迪集团、Traktionssysteme Austria GmbH等。此外,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及业界声誉不断开发新的优质客户,与北京三一智能电机有限公司等知名客户亦逐步建立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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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盈利水平稳步上升,报告期各期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4,911.54万元、74,150.04万元、89,242.58万元、48,436.42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785.20万元、9,977.92万元、13,727.37万元、7,053.98万元。公司产品与下游客户合作关系良好,信用风险较低,总体来看,公司财务状况较好。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铝型材精密工模具扩产建设项目”、“铝挤压成套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公司模具和铝挤压成套设备加工生产环节的扩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产能规模将得到扩充,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不会发生变化,但主营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得到增强。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将购入先进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公辅设备、办公设备,新建车间的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大大促进公司机加工产能和加工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复杂项目的研发、生产能力,为工艺提升、技术改进以及核心技术的不断积累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铝型材挤压模具及配件和铝型材挤压配套设备领域的产品线,提高公司市场份额。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较为规范,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具备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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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李 骏 吕复星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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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骏和吕复星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李骏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2)最近3年内曾担任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2021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吕复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

(2)最近3年内曾担任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3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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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骏吕复星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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